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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竞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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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秀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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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竞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竞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19年12月10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竞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竞政办字〔2019〕41号)同时废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0日          

  


      


竞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精准开展绩效评级,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竞秀区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组织开展的应急响应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坚持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报预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行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通过绩效评级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程序,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竞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二)竞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1.负责组织落实市发布的预警信息;

2.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启动(解除)预警通知;

3.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信息上报;

5.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完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门发布的预警启动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信息拟制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请示,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批准,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区长批准。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2.预警降级与解除。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门发布的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接收到的信息拟制预警降级或解除请示,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布。

3.预警等级调整。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门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对预警等级进行调整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传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对响应措施作出相应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按照本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

1.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在确保减排量可核实的情况下,也可采取降低生产强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治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污染排放。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应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1)重点行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39个行业企业和《河北省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确定的11个行业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指电子元件、精密机加工、本册印刷、服装加工等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且不含有生态环境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3)一般工业企业。指除重点工业企业和小微涉气企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其中,非燃煤、非燃油、不使用生物质锅炉、燃气炉窑小于1.4兆瓦的、不在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企业,黄色和橙色预警期间不予以停限产,但需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红色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塑料制品行业可参照执行。在城市建成区等敏感区域内的,或使用上述锅炉或炉窑的企业,各地结合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实际排放量,制定差异化的“一厂一策”管控措施。

4)民生保障企业。指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厂污泥和危险废物、农副食品加工、饲料加工(不含燃煤、生物质锅炉)、中药饮品和制剂等涉及民生的保障类企业,应急响应期间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②倡导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竞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机动车交通管控措施由市相关部门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漆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竞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机动车交通管控措施由市相关部门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摊铺、露天防水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竞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机动车交通管控措施由市相关部门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摊铺、露天防水作业、道路划线;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五、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门报送。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两日内,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本次过程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或解除信息,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建立部门之间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区财政局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应急期间物资调配计划,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安全保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工业企业管控措施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协作,并与上级部门的做好沟通,根据市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指导意见,对风险较大的企业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企业应在应急响应启动、终止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应急响应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序实施。

(五)落实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有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对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六)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托区生态环境指挥中心平台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坚持24小时值守,配备专职预报员,及时通报辖区空气质量情况。

(七)医疗卫生保障。区卫健局组织建立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区委宣传部及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本预案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门备案。各乡(镇)、街道和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应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四)预案演练。区指挥部办公室采暖季前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发布、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五)预案修订。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修订,报区政府办印发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门备案。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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