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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定市竞秀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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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秀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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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保定市竞秀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保定市竞秀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三届5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保定市竞秀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定市治理欠薪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城市改造提升、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新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原则上应为央企、国企和地方名企,且信誉良好,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过行政处理或信誉惩戒。

第二章 全面落实支付保障制度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监督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强化工资支付相关矛盾纠纷调处措施。要全面落实以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1.劳资监管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设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等情况。农民工在500名以上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500:1的标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农民工不足500名的工程项目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上岗前应接受区人社局、区住建局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政策规定培训,具备一定的调解、处理劳动纠纷能力。

2.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在施工现场工作的所有农民工、建筑工人,以及项目管理人员。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用工实名登记。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按监管要求规范工资专用账户名称。

4.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批复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经办金融机构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按照区人社局核定的数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5.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严禁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资款打入分包单位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每月底前足额发放上月工资,不得隔月发放。

6.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农民工工资卡优先使用社会保障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

7.工人退场结清工资制度。农民工或施工班组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核清工作天数(工作量),经班组长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15日内主动结清工资,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

8.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规定事项。每月20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考勤、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资支付公示栏上粘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后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在公示栏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农民工之家”专用场所,作为开通工资支付“维权窗口”,妥善处理和协调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9.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涉及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10.项目资料规范化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保定市竞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附件1),按照项目基础资料、项目工程款相关资料、项目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资料、项目劳动用工相关资料、项目工资支付相关资料、项目工资保证金和维权信息告示牌资料、项目其他资料等七个方面分类归档,及时更新,妥善保存,以规范档案管理推动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化。

11.工程概况属地备案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将《工程概况表》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进行备案,并主动接受属地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有保障和监督责任。要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用工管理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妥善处理与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要全面落实以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1.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可以由无失信记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担任。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工程款保障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六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要主动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依规逐级反映合理诉求。要全面落实以下事项:

1.签订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支付协议应当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工资核定和申报流程、总包单位工资结算和发放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

2.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进场施工前,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指导农民工和班组长签署进场承诺书。

3.劳动用工管理。分包单位至少配备1名劳动用工管理员,真实记录各班组农民工考勤和工作量,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组织农民工学习工资支付相关政策,调处工资支付相关矛盾纠纷。

4.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作量表(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各班组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当月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分包单位应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

第七条  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基数,确定工资款金额;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共管专用账户,确保工资性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者挪用。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提前一次性将工资性工资款单列拨付至该共管账户,在确保不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酌情简化资金拨付流程,但应按规定留存相关工资发放材料。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停工超过一个月的: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经区住建局确认后、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再向区人社局提出工资性工程款停止拨付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暂停拨付。复工后的当月开始恢复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第三章  强化源头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牵头工作,承担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逃避主体责任、农民工投诉处置不力的施工单位及不按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对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向社会曝光;负责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主要解决加工制造、餐饮服务、新业态等用人单位欠薪问题;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线索按照行业部门、属地“双交办”原则及时交办;根据《保定市竞秀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清单》(附件2)落实“两金”账户管理、劳资专管员培训和相关违法行为惩戒;负责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试点建设与指导应用相关工作。

第十条 区住建局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根据《保定市竞秀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清单》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阶段、进场施工阶段、完工退场阶段的相关制度执行;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第十一条  依法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政府部门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申报部门或主管部门负有农民工工资支付部门监管责任。负责对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跟踪管理,对交办问题线索及时核实调处。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负责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概况予以备案,对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交办问题线索及时核实调处。

第十三条  区公安分局应加大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的侦破打击力度,协助区人社局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涉嫌恶意欠薪的或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欠薪案件,要提前介入处置,协助调查取证;对采取爬塔吊、堵路堵门、围堵政府机关、编造虚假事实等非法方式讨要工资或以拖欠工资为由组织、唆使、雇佣农民工讨要工程款、材料款或其他纠纷款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保定市治理欠薪工作方案》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保定市竞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

2.保定市竞秀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清单


附件1

 

保定市竞秀区工程建设项目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

 

总包单位应当对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台账资料进行标准化管理,及时更新,妥善保存,并按照以下七个方面分类归档:

(一)台账一:项目基础资料

1.工程概况表;

2.政府投资工程可研报告(资金筹措方案)、立项批文;

3.招标文件;

4.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5.分包合同(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6.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和批复;

7.总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8.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9.劳资专管员劳动合同、聘用证书;

10.施工日志;

11.监理日志。

(二)台账二:项目工程款相关资料

1.履约担保凭证;

2.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3.工程预付款凭证;

4.工程款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

5.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凭证(银行流水);

6.工程款支付清单。

(三)台账三:项目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资料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凭证;

3.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协议;

4.人工费用结算单(包括请款报告等);

5.人工费用入账凭证(银行流水);

6.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清单。

(四)台账四:项目劳动用工相关资料

1.农民工花名册(分班组造册);

2.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

3.农民工工资卡(社保卡)复印件;

4.农民工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5.农民工劳动合同签收表;

6.进(退)场承诺(确认)书;

7.个人工资银行卡保管承诺书;

8.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五)台账五:项目工资支付相关资料

1.农民工考勤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2.农民工工作量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3.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4.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显示工资专户号和支付日期);

5.代发工资清单(按月分班组造册,与花名册顺序一致)。

(六)台账六:项目工资保证金和维权信息告示牌资料

1.工资保证金审批表、缴纳凭证(免缴凭证)、保函等;

2.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照片(按月留存)。

(七)台账七:项目其他资料

1.项目管理人员和劳资专管员参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培训记录;

2.农民工培训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2

 

保定市竞秀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清单

 

一、监管事项及责任单位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住建局、区人社局)

2.签订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总包单位应当与其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并订立书面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支付协议应当约定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工资核定和申报流程、总包单位工资结算和发放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可以由无失信记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担任。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责任人:建设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住建局)

4.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差异化缴存证明材料等,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可替代),并将办理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5.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住建局、区人社局)

6.配备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1名劳资专管员,高峰期用工人数超过500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500:1的比例增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应当由总包单位文件任命,经过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培训后,方能上岗。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7.订立用工合同。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人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指导农民工和班组长签署进场承诺书和个人工资银行卡保管承诺书。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应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地点(或工程建设项目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应盖章(用人单位公章)、签字、签订日期齐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8.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总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列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等信息。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9.工程概况属地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将《工程概况表》到项目所在地乡(镇)或街道进行备案,并主动接受属地的日常监管。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住建局)

(二)进场施工阶段

10.上传监管信息系统。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应按规定将项目基本信息、劳资专管员信息、用工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计量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维权告示牌设立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已建立具有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管理功能信息平台的,应及时做好与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和共享。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11.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总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声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住建局)

12.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实名制花名册,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装订。实名制花名册应列明进场农民工的身份证信息、工作岗位(工种)、联系方式等信息。总包单位应通过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民工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者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住建局)

13.编制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作量表(班组劳务工作量清单),并依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考勤天数、津补贴标准等,计算各班组农民工应发工资数额,编制工资支付表。当月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分包单位应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审核。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14.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住建局)

15.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款支付清单和专用账户清单,记录工程款拨付情况和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

(责任人:建设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

16.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由开户银行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总包单位应按月打印农民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并编制代发工资清单,按月记录所有分包单位或班组工资发放总体情况。工资支付完毕后,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代发工资清单等汇编保存至少3年。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17.公示工资支付信息。总包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考勤、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资支付公示栏上粘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每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后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在公示栏上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18.调处工资支付纠纷。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农民工之家”专用场所,作为开通工资支付“维权窗口”,妥善处理和协调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

19.项目资料规范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规范建立《保定市竞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分类归档,及时更新,妥善保存。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

(三)完工退场阶段

20.严格人员退场管理。农民工或施工班组中途退场或者工作任务结束退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核清工作天数(工作量),经班组长确认,总包单位审核,15日内主动结清工资,确保在无欠薪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署退场确认书。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21.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22.撤销专用账户。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前,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公示30日后,经建设单位确认,可向项目所在区住建局、区人社局提出撤销专户申请,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

23.返还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按照有关关规定申请返还(销户)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责任人:总包单位;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24.依法处置欠薪问题。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欠薪问题被投诉举报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置和人员稳控;区住建局、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做好本领域本辖区欠薪隐患排查工作,发现欠薪案件及时移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交办的问题线索及时核实调处;区人社局应当及时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属地乡办、主管部门、区住建局;牵头监管部门:区人社局)

二、部分违法行为惩戒措施

(一)未按规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偿责任的

1.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社局通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记入不良信用,区根欠办进行通报或向媒体曝光。

2.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区住建局依法依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区人社局依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区人社局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银行卡的

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1.区住建局记入不良信用。

2.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区人社局通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责令项目停工。

3.情节严重的,由区住建局报上级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五)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含保证保险)

1.区住建局记入不良信用。

2.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区人社局通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责令项目停工。

3.情节严重的,由区住建局报上级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六)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1.区住建局记入不良信用。

2.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区人社局通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责令项目停工。

3.情节严重的,由区住建局报上级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七)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1.区住建局记入不良信用。

2.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1.由区住建局记入不良信用。

2.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区人社局通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责令项目停工。

3.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区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十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1.由区住建局记入不良信用。

2.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区人社局通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责令项目停工。

(十三)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1.由区住建局记入不良信用。

2.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区人社局通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责令项目停工。

(十四)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职责的

1.区住建局记入不良信用。

2.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社局通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报上级部门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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